为规范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应当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执业能力。
第三条 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学时管理为核心,以市场化培训为基础,以信息化管理平台为支撑,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用人单位和二级注册建造师根据岗位需求和职业发展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单位、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学时,是指二级注册建造师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后经认定的时间要求。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单位或已存在劳动关系拟注册单位。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单位,是指具备相应培训能力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是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发的用于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的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线上继续教育,是指继续教育单位面向二级注册建造师提供的网络教育。
本办法所称线下继续教育,是指继续教育单位面向二级注册建造师提供的集中面授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