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所需要房屋建筑安全检测报告,可靠性鉴定主要含有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性鉴定两项鉴定。
1.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a.房屋大修前的全面检查b.重要房屋的定期检查c.房屋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鉴定d.房屋超过设计基准期继续使用的鉴定e.为制定成片房屋维修改造规划而进行的普查。
2.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a.危房鉴定及各种应急鉴定b.房屋改造前的安全检查c.临时性房屋需要延长试用期的安全检查d.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
3.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正常使用性鉴定a.房屋日常维护的检查b.房屋使用功能的鉴定c.房屋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专门鉴定
四、鉴定目的为房屋管理部门了解房屋现状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确判断房屋结构的可靠程度确保房屋使用功能和进行日常维修检查提供依据。也可根据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进行相应的鉴定。
五、鉴定的条件在无偶然荷载常规的使用荷载、风载、雪载和房屋结构自重作用下、或在偶然荷载灌水、降水、震动、爆炸和撞击等作用后正常使用情况下房屋结构的可靠性。
表面上看资质不是问题,其实不然。任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的开展均依赖于检测数据,若检测数据全面、详细和准确,其鉴定工作的科学性也越强,什么样的检测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对其鉴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也就是经计量认证,取得检测资质、具有CMA章的单位,用经计量认证的检测仪器经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检测的试验数据,在其出具的检测数据上盖有CMA章的检测数据方具有法律效力,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实际工作中对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的资质问题似乎不完全明确,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专家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和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的鉴定报告也具有法律效力,但问题是盖有研究机构、相关学术团体印章的鉴定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不完全清楚,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承认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则不承认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