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提升城市道路品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科学规划城市路网,统筹城市道路和相关交通安全、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同步建设、协同管理。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建设(含大修工程)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除大修工程外)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监测以及道路信息共享、车路协同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升城市道路的数字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